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同日遭警示函

(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商证券被警示

同时,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招商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纪业务管理方面。部分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营销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从事客户招揽服务或向普通投资者推荐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

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制度体系化不足,业务隔离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尽职调查获取信息不全面,对交易对手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对手方后续管理环节,未持续充分关注客户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实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在交易风险管控环节,风险监测与留痕、保证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