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本案中,陈某某将婚前房产“加名”给崔某某,实际上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给予行为通常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妥善平衡双方的利益。三、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类似的婚前房产加名后离婚分割的案例并不少见。在另一起案例中,莫某与梅某